问题 |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出资责任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出资责任,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问题。
首先,如果股东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规定要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并且这个约定不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股东都需要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公司出现出资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个股东,都有义务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连带清偿。 其次,如果股东之间没有这样的约定,一般来说,股东们会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别承担出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们之间不存在连带出资责任,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即可。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例如,当公司是一人公司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那么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其实也涉及到了出资责任的连带问题。 综上所述,判断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连带出资责任,主要是要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以及具体的法律情形来进行确定。 只有在明确约定或者特殊法律情形下,才会存在连带出资责任,否则一般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运营后出现出资问题,小朱称根据当初股东间约定,股东应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要求小李和小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小李则认为没有这样的约定,应按认缴比例承担各自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股东间有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明确约定且不违法,小李和小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小朱无法证明存在这样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三人应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出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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