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之后需要还债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遭遇破产困境之时,其是否尚需偿还所欠之债,须待具体情形予以审慎判断与分析。
一般而言,在整个破产程序过程之中,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将会被悉数清理并依照预先设定好的顺序与比例,分配予各债权人。 若待全部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所需之费用、应付共同继承债务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位支付完其他各项债务后,依然有未能完全清偿的债务剩余者,此时该等未能获得充分补偿的债务也未必再需进行偿还。 然而,若不幸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破产企业的法定负责人、股东等存在有损公司利益或转移财产之行为,使得公司破产后资产骤减,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之下,那些涉及相关问题的个人及集体可能需要承担起一定规模的债务清偿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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