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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破产需要补交实缴资金吗
分类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企业宣布破产并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出资者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对其认购股份的补充投资。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如果债务人的出资者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负责管理事务的机构将有权利要求这些出资者立即缴纳他们所认购的全部出资额,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出资期限的限制将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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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4: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