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的前三个阶段包含以下内容:
1、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