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企业破产前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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