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创始股东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负连带责任吗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创始股东主要是以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为界限,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非是连带责任。
不过,要是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况,那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倘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这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就会要求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就得在未出资的那个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其二,当股东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那么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公司的发起人在承担了责任之后,是可以向被告股东进行追偿的。 其三,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这些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为某公司创始股东。公司经营中出现债务问题,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李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引发对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规定,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小李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小李需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小李追偿。 3、小胡滥用相关地位逃避债务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