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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作价吗
分类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解答
律师解析:
无法实现这一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或者发起方在公司筹办过程中,可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注资,同时亦可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这类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按法律程序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进行权益投入。
然而,股东或是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誉以及自然人的名字、商誉、特许经营权甚至设定有担保性质的财产等作为作价出资的因素。
由此可见,股东这一类愿意为新成立公司注资的人员,所采纳用作作价出资的财产,必须是从法律上被许可进行转让的财产。
原因在于,股东如若要选用非货币资产做价出资,需要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交给其投资的公司所有,而对于那些设定担保、抵押甚至质押的财产来说,其所有权通常是无法向外部进行转让的,因此这类财产自然也是不能被视为贡献给公司的理由。
举例来说,若某位股东试图用车产进行作价出资,但是该车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确保解除抵押登记,否则根本无法把车辆的所有权转让到公司名义之下,也就无法顺利地完成出资这一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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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