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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显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分类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他们并没有权利获取公司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而且,他们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最终决定谁来领导公司管理层方面的话语权,同样被忽略了。
反观来看,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往往落在了真实投资人的手中,显名股东在公司内部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有任何资金上的投入或者参与到日常的运营管理里去,因此在分配利润这样的实际利益分配事件中,他们自然也是无缘参与的。
其次,如果出现未足额出资或者擅自抽出已经多注入注册资本金的情况,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追认为责任执行者。
显名股东名义上无非就是在各种场合亮相而已,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何种表现形态,终究不过都是源于真正投资人为了通过变通方式绕开特定法律条款所引发的现象罢了。
一旦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需要对外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之时,隐名股东就会以自己并非股东之实为借口选择逃避责任,特别是当隐名出资并不真实或者有恶意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时,最终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也只会是显名股东。
再次,他们无法仅仅凭借实际注册登记这一点,就推翻善意购买股权的第三方投资人的主张。
若是隐名股东与其产生股权转让纠纷,而显明股东对此提出抗议,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善意交易的原则,而非仅仅依据注册登记的表面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第三方投资者都可以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各自的主张。
站在隐名股东的角度看,由于他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是基于私法的“真心实意”,也就是说应该遵从双方对于隐名出资相关协议的约定、或是隐性股东依照其他股东的合规条件进行管理权力行使的事实,来确认他们的股东身份。
那么这个隐姓埋名的股东实际上就是真正的股东,他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也自然具有法定效力。
同时,对于第三方投资者来说,如果他们按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事先签订的代理协议以及股权约定内容,有足够的理由认定那个隐名股东其实就是真正的股东,那么他们签订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疑就是有效的,因此他们维护的就是善意交易的有效性。
这样看来,显名股东显然不能仅仅依赖于实际注册登记的固化事实,来对抗那些对股权进行善意收购的第三方投资者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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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