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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是否合规
分类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解答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
分公司身为非独立法人实体,完全具备以自身名义开展商业经营的资格。
对于具有公司法规范要求的附属公司,它们并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却能够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律责任须由总公司承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仍享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法定权力。
因此,分公司得以与外部单位签订合同、收取款项以及开具发票。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后果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
由于合同通常由总公司签名,合同相对方即为总公司,故许多企业选择直接向总公司付款或请求由总公司开具发票。
当然,分公司同样可缴纳税费,只是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同时应在所属地履行税务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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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7: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