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方法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 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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