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