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申请人遭受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答复技术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由于未能及时响应,而导致其专利权被暂时搁置的情况,申请人可在所遇到的阻碍得以排除后的两个月内,尽快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说明实际原因和要求恢复权力的愿望。
但最晚也应在最后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完成上述程序;
(2)若申请人因合理原因导致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则应当自接到专利局发出的相关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向专利局提交证明其缘由的文件,并提出恢复其申请权的请求。
请注意,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成功的救济;
(3)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维持费用或者年度费用的申请人而言,他们享有以“不可抗拒的事”为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