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如何判定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共同研发所产生的创新成果归属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在共同研发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了指定专利申请权的协议,那么该项属于这部分约定范围内的,就应依据该协议执行; 若未进行约定或协议不明确,则该项知识产权将由各参与方共享。 由此可见,对于共同研发所产出的创新成果,如已事先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严格遵守协议条款; 倘若未作任何协议规定,便可认为此创新成果应由所有参与共同研发活动的人员共同分享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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