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借款与敲诈勒索确实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借款,的核心在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愿。 出借人是出于自愿,主动将钱款借给借款人的。 在借款行为中,通常会有清晰明确的借款意图,比如是用于生活消费、生意周转等,并且也会有关于还款的约定,包括还款时间、金额等。 这是一种在法律框架内被认可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平等、自愿的交易。 然而,敲诈勒索则完全不同,是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比如说,以揭露他人的隐私作为要挟,或者以伤害他人身体为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如果在借款的过程中,出借人使用了欺诈的手段,让借款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借款”,那么这可能就涉及到诈骗等其他法律问题了。 但只要是单纯的、正常的借款行为,没有通过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财物,就绝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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