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赌博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之认定,应全面审视并重点关注以下诸多关键环节与要素:
首先,所谓“抽头渔利”行为,即在汇聚众赌徒的博弈活动中擅自提取头本金作为酬劳利益; 其次,是指开设赌局场所以谋求利润,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包罗万象,包括但不限于向参赌者收取场地租赁费用、服务佣金等; 再者,便是指聚集众多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取回扣、手续费等各类收益。 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属于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且怀揣着盈利希冀; 而客观层面则要求具备真实的盈利行为,或者已经掌握了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精心筹备。 例如,利用互联网平台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提取商家分成,或者为赌博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摆放场地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并索取相应报酬,均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具体案件的判定仍须由法庭综合衡量到侵害行为的本质属性、赌博规模、持续时长、所得利润金额等多重因素后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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