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多少金额达到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涉嫌触犯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而言,其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仅以所涉及的赌资金额作为唯一判定依据。
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涉案人员以何种方式获取不义之财,只要其行为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意图,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均可被视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1.涉案人员发起并建立了赌博网站,并且该网站还接受来自外部投注者的赌注; 2.在建立了自己的赌博网站之后,又将网站提供给其他人员使用,由他们组织实施赌博活动; 3.在没有建立赌博网站的前提下,涉案人员作为第三方代理,负责接纳和处理其他赌徒的投注事宜; 4.此外,涉案人员还可以与赌博网站形成合作关系,分享网站的部分利润收入。 倘若以客观存在的赌资总额为参照系,那么抽头渔利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或以上、赌资总额累积达到人民币五万元或以上,亦或是参赌人数累积达到二十人或以上,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条件之一。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对涉案人员是否被认定为有罪以及量刑幅度的确定,不仅要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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