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有关赌博罪的案件中,组织者这一角色通常是指向以牟取利润为明确目标,并发起或创立赌博活动的责任人。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组织者身份的关键要素包括:
首先,必须具备主观上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其次,在客观行为表现上,需发挥筹建、启动、策划、布置等组织工作,如供应赌博场地及用具、组织相关人群参加、制定赌博规则以及掌控赌资金额结算等环节。
第三点,涉案的赌博活动倾向于保持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而非偶尔发生或者规模较小的娱乐性质活动。
当有多个关联方共同参与组织时,其中居主导地位的应被视为主要的组织者。
另外,倘若透过网络平台实施赌博活动的组织行为,其身份特性的评定将会涉及到网络平台的建设、运维以及监管等多环节因素的综合性评估。
总的来说,在进行具体个案的判定过程中,需要将诸多因由纳入考虑范畴,全面审视该行为是否满足了赌博罪组织者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