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起诉业务员非法套利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公司对涉嫌非法套利的销售人员提起诉讼时,为了有力地呈现案件事实和支持公正裁决,可能需要收集并展示如下几类关键性证据:
首先,将涉及该项价值操作的所有相关文件及记录纳入视野,例如订立的合同、交易的凭据等,这些都是对非正常商业操守存在的极佳证明; 然后,以丰富详尽的内部监控和审计报告作为辅助文件,清晰展现销售人员的行为与诚信准则所不容许的偏差; 此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亦可能成为必要的证据来源,例如来自同僚或者客户的陈述; 除此之外,与套利行为紧密相连的通信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息等等也都具有极高的价值; 最后,将金融数据及其细分账目纳入分析范围内,以此明确资金原本应该赴往何处以及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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