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恶意透支行为罪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罪的明确界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即具有清偿贷款本息之经济实力却拒不清偿,或在明知自身无此偿还能力时仍大额透支,导致无法按期归还; 或者是肆意挥霍所透支的款项,致使其无法如数归还; 亦或是在透支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以逃避银行的催收; 再者,将透支所得资金抽逃、转移,藏匿个人财产,以达到逃避还款责任的目的; 此外,若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会被视为恶意透支行为罪; 最后,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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