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罪”这一罪名的具体判定主要依据于持卡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其是否故意超高银行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有还款行为。
若持卡人实际上具备还款能力却仍大量进行透支以致无法偿还,或公然无视资金充足而肆意挥霍透支款项,皆可视为其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恶意透支金额介乎人民币50,000元至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时,相应的情节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当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0元至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之间时,则应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至于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者,则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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