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起诉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过程中,被考虑并适用的主要标准通常包括:犯罪情节极端微不足道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小,因此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国家特赦令,该犯罪行为已经获得了免于刑罚的宽恕;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必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予以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被撤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等。 然而,具体应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仍然需要全面审慎地衡量和权衡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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