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医学鉴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监外执行的医学鉴定问题,它是一项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后进行判定的工作。
通常情况下,倘若罪犯患有重症疾病并需要医治,并且在经过相关法定程序的鉴定之后被确认为合适,则存在符合监外执行标准的可能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能够轻松获得批准,而是要经过严密的审查与评估过程,其中涉及到疾病的严重性、医疗治疗的必要性以及其可行性等等因素。 此外,对于怀孕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而言,她们同样具备监外执行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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