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恶意透支行为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这一概念通常主要是针对持卡者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出于非法侵吞财产的目的,透支超过银行所设定的额度或规定的期限;
特别是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促之后,仍然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予偿还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行。 然而,要准确地界定何谓“恶意透支”,关键在于持卡者是否存在着非法侵吞财产的意图。 例如,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或者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同样也会造成无法偿还的局面; 甚至还有些持卡者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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