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场工作有没有风险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赌博活动的机构中从事服务型工作,并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某种形式的协助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此类行为应被判定为参与赌博场所犯罪的共犯,并根据判定结果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若欲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满足以下三个重要前提条件:明确知晓相关工作场所为赌场性质; 有意愿且有能力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支持与帮助; 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必须与开设赌场密切相关,例如赌场的出纳员、服务员、安全保护人员等等。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其工作场所是否为赌场性质并不知情,并且仅提供了正常的工作服务,那么便不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此外,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如果某人仅仅起到协助或辅助作用,则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依据法律规定,这类从犯将依法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