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可以不批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律师若欲进行会见,则需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首先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对于并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内容的其他案件而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需经过额外批准; 其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 最后是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针对第二和第三类案件,负责调查工作的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开始之前先通知看守所。 对辩护律师来说,若在调查期间希望与前述条款中所包含案件中被监禁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见面,应向负责该案件的部门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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