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公安机关各自拥有对于某一特定类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优先交由首先负责此类案件之侦办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然而当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且需要更为全面的调查时,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介入此过程进行协调管理。 假如在这些条件下,某些特定情况满足并案侦查的要求,公安机关便有权利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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