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予起诉后会怎么样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时,通常代表着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构成了犯罪,然其情节轻微至无需通过刑法途径来惩罚或者是基于相关法律的特殊规定得以豁免于刑事制裁。
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许将避免遭受刑事审判以及刑罚的惩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实施的行为便不具有违法性。 相反,他们有可能会受到一系列行政监管措施的制约,比如市场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其销售资质进行限制甚至吊销,并施加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他们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评价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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