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集团性盗窃的案件审判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判处刑期最为轻微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对所在环境及社会造成的伤害较小;
其次,比如盗窃行为中所涉及的财产价值较低,并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的立案门槛;
再次就是罪犯为青少年,并且有明显的悔过心迹,同时积极地退还其不法所得,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某位罪犯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即被认定为从犯的话,法律也会考虑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如果某位罪犯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展现出特殊的立功行为,也是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待遇的。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约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必然会酌情减轻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