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以供其进行非法洗钱活动,即便卖方并不知晓或故意参与其中的任何欺诈行为,仍然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指,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却依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所售出的银行卡无疑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