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罪不认定持械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聚众斗殴罪中不应认定为持械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斗殴现场出现的器械,尽管存在于此,但实际上并未用于斗殴行为,而仅仅是由于某种原因而随机带在此地或放置无误; 其次,涉案人员所携带的器具从外在表现来看并不具有明确的攻击性,如尺寸较小的装饰品等;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虽然有持械行为,然而在具体的斗殴过程中却主动放弃了对其的利用,或者根本就没有能够将之实际运用到争端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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