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跑分这一概念并不必然属于我们所熟知的开设赌场罪范畴内。
具体来说,它主要指为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网络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所需的银行账户,并且协助进行相关款项的转账操作。
开设赌场罪则特指那些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召集众人进行大规模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作为唯一生计的人所从事的类似行为。
在此情况下,若跑分行为仅仅是为了协助开设赌场的资金流转,那么其有足够的理由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之一。
然而,如果跑分涉及到的资金来源并非直接源于赌场,而是源自于诸如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