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盗窃罪检察院不逮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盗窃罪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大体归纳如下:
第一种情况:犯罪事实尚未得以清楚明确,证据力度匮乏。 倘若现有的证据体系无法充分证实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盗窃活动,或是证据间存在疑点无法消除合理的猜度,那么检察院便可能不予以批准逮捕。 第二种情况: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造成的危害程度轻微,不足以视为刑事犯罪。 例如,所盗窃之物品的经济价值极低,甚至未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进行认定和处罚所需的立案标准。 第三种情况:犯罪嫌犯为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同时具备自愿悔过的表现,其家人、学校乃至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具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提供监护和帮教服务。 第四种情况:犯罪嫌犯属于高龄人士或者残疾人士,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接受羁押。 第五种情况:犯罪嫌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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