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罪明文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中,其核心内容是以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在签署以及履行各类商业合同的整个流程当中,故意采用插科打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精心策划构架虚假情势或隐匿真实证据等手法,从而诱骗对方当事人落入陷阱,获取其价值较高金额的财产。
根据法律条款,以下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行为可以被评估并确认为合同诈骗罪:首先,以虚构的公司实体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 其次,使用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再次,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 此外,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最后,以其他各种方式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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