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现属于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现金提取行为可能被归类于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的“支付结算”范畴。
帮信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 而所谓的“支付结算”,通常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票据、银行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来实现货币的给付及资金的清算过程。 若现金提取行为的目的在于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进而使犯罪活动能够顺利开展,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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