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判二年六个月是否过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是否过分严厉,这需要我们全面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开设赌场罪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威胁不容小觑。 在法院量刑判决过程中,他们将会密切关注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作案手段、非法所得数额、参与赌博者数量、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不良反应等等诸多要素。 如果被告人实施了更为恶劣、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大规模的赌博活动、赌博参与者众多、非法所得数目庞大,甚至因此做出了对社会产生极大伤害的行为,那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或许是合理且恰当的。 然而,如果在案件中存在着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有自首立功的良好表现、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等,但最终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那么就有可能出现量刑过重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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