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既遂标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首先是第一点,即以出售为目的,其中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任意一项有关妇女、儿童行为的完成,即可视为既遂。 换句话说,一旦发生以上任一行为的实施,则构成既遂结果,而无需顾及到最后是否能实现女性或儿童被贩卖出而获得利润。 其次是第二点,即以出售为目的,通过盗窃婴幼儿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样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完成了对婴幼儿的盗窃行为,便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的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并非必须以实际售出为必要条件,而是更注重于拐卖行为的实施与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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