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发生款项出借给智力存在障碍者却遭遇未偿还之境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4条所明确规定,如有关方面确定该智力存在障碍者不能够理解复杂的交易活动和拥有清晰的自主决策能力,则该借款行为或许会被归类为无效行为。
依照同法典第146条的标准,如果这起借款行为是源自于欺诈性的意思表示或是掩藏在背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第153条的法律条款,若借款行为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或侵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事,亦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依据第154条的规定,倘若借款行为是由行为人与智力存在缺陷的人士串谋作出,从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伤害的,这种行为亦然会被评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若某人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或者借款行为涉及到其他诸如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公然违反良好习俗或存心舞弊等情形,该借款行动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从而使得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欠款的风险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