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要不要谅解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即所谓的“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与量刑,并不需要受伤害者的谅解作为依据。
法律条文并没有将此作为量刑或者判决的判定标准。 故而,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受害者的谅解并非其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 然而,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受害者的谅解或许会被视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酌情因素,但这绝非是法定的定罪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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