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病不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实施拘留的权力,这些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即正在策划犯罪行为;
参与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警方察觉; 被受害者或者目击现场的证人指认存在犯罪行为; 在居所内或身旁发现了犯罪的线索与证据;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人员; 有意毁坏、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且身份不明的人员; 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等等。 虽然如此,该法条并没有详细列举出所有不适用于刑事拘留的疾病情况。 在实践中,如果某位人士由于患有某种疾病而无法接受刑事拘留,那么这就可能涉及到其个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拘留环境的适宜性等问题。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因为严重的身体疾病导致行动不便甚至无法自理生活,那么他们可能就不会被拘留,但这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某个人士因为疾病原因无法接受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方式。 然而,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总的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并未详尽列出所有不适用于刑事拘留的疾病情况,但根据该法条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因为疾病原因无法接受刑事拘留的特殊情况,我们需要结合每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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