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不用判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罚,法院将会判处被告人员拘役,并且处以罚金作为附加刑罚。若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具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责任,亦需按照相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然而,倘若这类行为还构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就需要按照更为严厉的惩罚规定来定罪量刑。因此,假如在某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原则上,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刑。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所受到的处罚比危险驾驶罪更加严重,那么就应该按照那些罪行的名称来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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