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包容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我国”)的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在不知情情况下购入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或儿童,均视为犯罪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倘若此类购买者在购买期间对妇女或儿童施以强暴、非法加害其人身自由,乃至造成伤害或侮辱等严重犯罪,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科以刑责,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如果被告人在购买后并未对被买儿童予以虐待,也无行为妨碍对其的解救行动,可以考虑减轻惩罚;若女子自愿卖身,不影响其重返原住所,便可适当掌握惩罚力度。故,对于此类购买妇女案件,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参照以上法条规定,依律依法采取相应对策。若被告人合乎从宽处理或减轻量刑条件,应依法给予优许。假如被告人触犯其他罪名,仍需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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