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成立和既遂标准怎么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以高于其原应负有的职权或管理权限的权力,擅自运用他人所交给自己保管之物;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实际中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最后,该非法占有行为还需达到一定数额,同时行为人也未对所侵占的财物归还给权利人。 关于侵占罪的既遂问题,则系指行为人实际上已完全实现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并且已经到达了一定数额的地步,而且对于已被其非法占有之物拒不交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要确定侵占罪的构成并判定既遂状态,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须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由他人转交其保管的财物; 其次,行为人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经过法律程序,当行为人无法归还原物时,才能算作侵占罪的既遂。 只要行为人能够充分满足以上所有要素,便可确认为侵占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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