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棋牌室主构成开设赌场罪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系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通过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而获利的一种违法行为。
若棋牌馆主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从而设立棋牌馆给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同时从参赌双方中抽取提成或场地租赁等各项费用,那么这种涉嫌违法的行为,将有可能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棋牌馆主所开设的棋牌馆是否具备盈利性质、是否提供赌博所需的各种工具、是否对赌博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以及是否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等诸多因素均需纳入考量范围。 若棋牌馆主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开设赌场罪时,除了以上提到的因素之外,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若棋牌馆主的行为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就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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