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资金充公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必需归于国库,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评估。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文规定,任何开设赌场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都应被强制性地进行追讨或没收。 换言之,若这些违法所得属于未经合规途径获取的财富,那么它们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国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涉案资金都必须无条件地归于国库,而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司法实践的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涉案资金中可能包含了合法来源的部分,此时便不一定会全数充公。 因此,是否将涉案资金充公,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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