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明知校园内存在潜在危害性或者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实施有效防范措施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触犯以下任何一种犯罪情节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处理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是确认是否已经导致人员伤亡事件的产生,具体标准为,是否已经酿成一次性造成一名以上居民或学生死亡,或直接导致三名为以上受害者受重伤,亦或是使十人以上的被害者受到轻伤; 其次是确认是否从其他方面造成了集体伤亡事故,且此危害结果之规模达到了重大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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