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律界专家的观点,我可以进一步解释为,若出现以下特定情况,则该行为应当归类为犯罪,开始进行调查和追责:
首先是隐匿邮件的次数不断增多或者涉及的数量相当巨大;
其次是在隐匿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了某些邮件信息,同时私自取走了其中的相应财产;
再者是尽管隐匿邮件的次数有限,且涉及的资金数额并不算太大,但它对国家、集体所享有的利益以及广大公民所受到的法律保护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最后是由于邮寄员非法处理邮件所导致的其他潜在的多种危害性。
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邮政工作人员未经授权就擅自开启、浏览或者隐藏、销毁信件、电子邮件。
如果有意破坏前款规定而从中获取财物,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作为刑事犯罪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