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客观方面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销毁伪造肥料罪的主体心理意图及外部动作状况,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研究中心。
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主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水产业的监控,在这样的背景下,生产和销售伪造的肥料等一系列农业生产资料,从而导致严重的农业经济损失的行为。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点是销售那些被明确知晓为劣质的或者已经失效无法再进行使用的肥料。 此处所说的“失去使用效能的肥料”,指的是由于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原本具有的功效和使用价值已经彻底丧失的肥料。 第二点则是将不合规的肥料假冒成正规的肥料进行出售。 此处所说的“不符规范”,其实就是说它缺乏应有的使用性能或者未达到了预定的质量标准。 站在主观的角度上来看,这类罪行的主观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其主要包含两点: 一种是明知道是伪造的或是失去效用的肥料还进行销售; 另一种则是有意地将不合规的肥料假冒成正规的肥料来销售。 由于存在过失行为,比如在前述情形中不清楚销售的是伪造的或失去效用的肥料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不能判定构成此类罪行。 对于构成销毁伪造肥料罪的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给予以下标准的刑事惩罚: 如果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损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对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进行罚款; 如果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对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进行罚款; 对于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度重大损失的人员,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直至无期徒刑,同时对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进行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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