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超员要定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校车超员行为被划归为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校车超员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核定乘客人数的承载上限,那么依据该法条款,涉事人员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处罚。在此过程中,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这一问题承担着直接的责任,那么同样会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相应的惩治。然而,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格的规定来确定其罪名和刑罚。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校车超员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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