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就刑法学理论与实践而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可被视为法条竞合的一种,这种竞合主要表现为法条之间的重合性及彼此间的包容性。
二、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罪名在审判过程中均需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当两项犯罪事实同时呈现在法庭上时,执法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杜绝任何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的判决偏差。 三、绑架罪之成立,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实行行为。 然而,非法拘禁罪只需要行为人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动机即可。 为了正确认定各案情中的具体问题,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针对刑法颁布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刑法相冲突的情况,不能继续参照适用,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仅限于合法债务; 若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实施该行为,则按绑架罪论处; 2.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但若是行为人与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施绑架的,需要深入探究行为人之心意。 鉴于如此,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行为人如目的并非索取债务,仍然应当依照绑架罪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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