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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起源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这一特定犯罪行为,其成立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可被归纳如下: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对象需具有特定性,换言之,唯有经过国家政府相关管制机关严格审查后获得合法授权进行采血工作的机构或公司方有资格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其次,此类犯罪活动无疑严重侵害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公众健康权益,因此本罪名的被害客体应由国家的相关血液及血液制品管控体制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规范予以涵盖;
再次,从更为具体的角度,这类犯罪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犯罪行为人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血液制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或存在着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由此导致他人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
最后,从主观上讲,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非明知故犯,否则将被定性为其他相应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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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4:26:50